沈阳规范民办教育机构
时间:2022年10月16日 来源:民教网 阅读:0
办学不得以升入某校为目的宣传招生
6月4日,沈阳市召开规范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行为工作会议,从现在起全市教育、公安、监察、工商等多部门将联合行动,从教师管理、收费监管、消防安全、广告宣传等方面规范全市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,对违规非法办学的坚决取缔。
按照沈阳市要求,全市民办教育机构所聘任的教师,应具有国家规定的与其办学层次、专业设置相对应的任教资格,取得教师资格证。不得聘用公办或民办学校在职教师和各级教研员。初次任教的教师应有试用期。聘用退休教师应提供健康体检证明。民办教育机构还要与教师签劳动合同,同时由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制作教师胸卡,标明教师身份信息。
民办教育机构校舍未经消防部门验收,教育主管部门不予批准设立。对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,须报同级物价部门备案,并接受物价部门监督管理,收取学费必须开具地方税务部门提供的发票。民办教育机构增加中小学文化课补习内容的,须到同级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增项。发布招生广告,要经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,方可发布,并接受工商部门的监督管理。未经备案发布招生广告的,按有关法规严肃处理。不得以升入某校为目的进行招生宣传,不得在学校门前散发小广告、小招贴。
学校的电子牌匾和宣传横幅等要统一规范,除了学校名称、培训内容、联系电话外,不得宣传其他内容。不得进行虚假宣传。民办教育机构不准自设小卖店、小吃部。不得与公办或民办学校、教师,合作举办各种培训班、补习班、提高班等有偿培训;不得租借公办或民办学校校舍和场地,举办各种形式有偿培训。
另外,沈阳市还规定,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,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,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的,擅自改变办学场所和设立分校的,教育类咨询服务公司超范围经营等非法行为将坚决予以查处取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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